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2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其女儿李某乙行驶至平度市**镇**村南侧于某某家的果园门前时,于某某饲养的狗窜出并将李某乙咬伤,李某甲遂对狗进行殴打,此时于某某与其丈夫孙某某闻声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甲将于某某左手食指咬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某左手食指末节部分缺损丧失一手功能6.8%,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试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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