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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苑**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街**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9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西棘坨村卫星河路边的“美丽空间”理发店门前其租赁的牌号津R****8白色奔驰轿车驾驶座上,与后上到该车车副驾驶座上的其前男友李某乙,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继而二人动手打架,李某乙揪住李某甲头发并其扇一巴掌将鼻子打流血后,李某甲将李某乙脖子、胸前等多处抓伤,随后从奔驰车门手扣处拿一把水果刀将李某乙的左胸口处、左肩、左后背扎伤。经依法鉴定:李某乙的左侧第3、4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血、左胸壁穿透创伤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案并等待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证人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鹏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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