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蓬溪县金桥乡安置小区菜市场处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纠纷,二人互相抓扯推攘致被害人李某乙腿部受伤,经蓬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损伤属轻伤一级。2019年5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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