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住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左右,在和某某李某乙正邦良顺煤矿,王某某到机修车间拉水管时占用一块皮带,被车间管理人李某甲发现产生口角并互相推打,被告人李某甲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在工作管理的过程中,发生在同事之间,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会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李某乙南李阳村河浦街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