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扎赉诺尔区小台湾空地因放羊一事发生口角冲突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某某的牙齿松动,到医院治疗中刘某某的下颌两颗中切牙自动脱落。2019年12月6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刘某某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呼伦贝尔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医)鉴(临床)字[2018] **号鉴定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军二一一[2019]临司鉴字**号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鉴院[2019]临鉴字第**号鉴定书;
6.勘验、侦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翠珍
助理检察员:林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0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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