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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2********,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技术学院医务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学院**号楼附近,因琐事与李某乙(女,46岁)发生争执,后用手掌打在李某乙面部左侧,致李某乙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愈合。经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书。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据、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丙、顾某某、高某某、李某丁、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1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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