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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41981********,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贵州省雷山县**镇居委会**机关正****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00时30分许,凯里市**厂**栋**单元附**号房屋内,因情感纠葛,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菜刀砍伤被害人李某乙,致李某乙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锐器伤,鼻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被告人李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伤者李某乙鼻唇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余全身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红柄)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等;3.证人证言:文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

2019年1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讯问李某甲、询问李某乙光盘4张。

4.被害人李某乙附带民事诉讼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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