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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李某甲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4年**月**日

文化程度

小学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640********

职业

牡丹江**工务段(大集体)工人

住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组**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日期

2020年7月9日

监视居住

日期

2020年7月23日

前科

劣迹

   1992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理案件流程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讯问被告人。

犯罪

事实

2020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与宁安市**乡村民被害人李某乙(男,23岁)因琐事产生冲突,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击打李某乙鼻部数下,致其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李某乙鼻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宁安市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有前科、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

备    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此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永琳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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