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因本案,2020年2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被害人李某乙建木桥侵占了其的土地为由,便持棍到博白县浪平镇和睦村三元队木饭麓路口路边的一粉店门口处,将李某乙右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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