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区**街**号。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瀚海晴洲小区4号楼2单元701室与被害人李某乙及李某乙女朋友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赵某某殴打致伤。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胸部及腰部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一级,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报案材料;2.被害人李某乙、赵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阴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伤情鉴定;5.受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不予和解声明、非党员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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