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6〕5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路**号。2016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蒋某某有经济纠纷。2015年12月2日下午17时许,在本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线大兴汽车批发用品市场,被告人李某甲碰见蒋某某、李某乙夫妇后,遂持铁棍殴打二人,致李某乙、蒋某某受伤。被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九级伤残;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户籍证明;
7、鉴定意见书;
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目无国法,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原亚芳
2016年9月23日
附:1、案卷贰册及光盘贰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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