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乡**村**组**号,租住浙江省海宁市*8街道**里**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移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马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曾多次殴打被害人马某甲。2017年8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将被害人马某甲带至海盐县**镇,二人在**大道**桥边的草坪喝酒、抽烟。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因不满有其他男性给被害人马某甲打电话、发微信等,遂殴打被害人马某甲。后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将被害人马某甲带回位于海宁市**街道**里**号**室的租房。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发现被害人马某甲可能死亡,电话联系好友刘某某并将刘均接至租房查看。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刘某某的劝说及陪同下到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求救。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害人马某甲已死亡且脸部伤势严重,遂报警。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系胸部、背部遭机械性暴力冲击、挤压致心脏破裂出血,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豪威牌电动车、黑色短袖衬衫、红塔山烟蒂等物证;
2.户籍证明、处警详情等书证;
3.证人刘均、李某乙、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晗青
2018年5月28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扣押物证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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