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乡**村**自然村。2014年10月21日与邻居因道路交通问题打架,被武乡县公安局上司派出所作治安调解处理;2015年9月22日与邻居因道路纠纷引发打架,被武乡县公安局上司派出所作出警告处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系邻居关系,两人因道路通行问题素有矛盾纠纷。2019年11月25日7时许,在武乡县**乡**村**自然村被告人李某甲家通往被害人李某乙家的小路上,李某甲提塑料桶倒脏水,两人因此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李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手锯,致使李某乙头部和右上肢等多处受伤。
经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右上肢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全身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4页,散页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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