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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土地纠纷问题,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陈某乙、某某乙、黄某某、何**(五人已判)来到李某甲位于浦北县**镇**村**号的住宅找被告人李某甲理论,后双方在**村钢筋场处理论的过程中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甲等人用拳脚、木棍对李某甲进行推打和踢打。随后,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闻讯赶到现场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论理并互相推搡。李某甲见状即回到家中拿长柄钩刀追砍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陈某甲跑开后,李某甲转而持刀砍向陈某乙头部、背部等部位,某某乙看到陈某乙被砍,即用砖头砸向李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均有受伤。经鉴定,李某甲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陈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作案工具勾刀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勾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李运强、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丽

检察官助理曹淑燕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医院**所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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