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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1********,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上思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被害人李某乙曾殴打过其胞兄李某丙,其看见被害人李某乙从上思县公正乡信良村枯争屯土地庙回家经过李某丙家门口附近时,便手持镰刀追砍李某乙。李某乙被追跑至枯争小学附近水田时摔倒在田里,李某甲追上后,就手持镰刀砍向李某乙腿部,致李某乙左踝离断伤、右胫骨远端开放性骨折。李某甲砍伤李某乙后就一直潜逃在外,直至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将人民币10000元的赔偿款交给上思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重大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婷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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