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2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时,被告人李某甲与其朋友李某丙平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月主题酒店前台处办理入住登记时,与被害人邓某某及其朋友申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互有拉扯推搡。被告人李某甲拿起大堂茶几上的一个玻璃烟灰缸,砸伤被害人邓某某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州南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