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妻子李某丙与被害人李某丁发生争执,便从工作的建筑工地赶到现场,并与李某丁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某甲用手将李某丁推倒在地,致使李某丁受伤。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3月20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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