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系济南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3日10时许,在东平县**街道**村,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李某甲一家与李某丁一家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丁互相殴打致对方受伤。经鉴定,李某丁左肩部损伤致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头颈部等损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5月17日,经东平县东平街道***社区居委会调解,李某甲支付李某丁1万元,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岳彬彬
代理检察员: 张 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25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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