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0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及其爱人方某某(女,50岁,北京市人)于2019年2月4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李某甲母亲住处的门外楼道里,因债务纠纷问题,与被害人任某某(男,58岁,北京市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过程中李某甲将任某某打伤,致任某某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李某甲、方某某亦在冲突中受伤,李某甲右眼睑、右颧部、右手拇指背侧皮肤擦伤、右前臂皮肤挫伤,方某某右眼睑皮肤擦伤、右手环指皮肤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任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方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于2019年2月22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任某某的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方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9]第03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出警视频等;7.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席瑞冰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朝阳区**路**号);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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