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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的丈夫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丙系亲兄弟,双方因李某乙家修建新房损坏老房的维修问题产生矛盾纠纷。2019年1月16日,李某丙来到李某乙家与李某乙夫妇发生争执,李某丙用手打了李某甲头部两下,李某甲捡起一把锄头欲还击被李某丙抢走并打在其腰部,李某乙见状持铁铲上前帮忙,李某乙与李某丙分别持铁铲和锄头对打,后又空手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抢过李某丙手中的锄头,朝李某丙背部击打了两三下,致使李某丙腰部损伤。经鉴定,李某丙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月25日,李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1月27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李某甲赔偿李某丙各项损失共计四万元整,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病历资料、刑事和解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乙、彭某某、刘某甲、邓某甲、邓某乙、谭某某、刘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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