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房屋由被告人李某甲的丈夫汤某甲与其弟汤某乙共同所有。2011年通过抓阄及协商,房屋归汤某乙所有,由汤某乙补偿汤某甲房款,后汤某甲家一直在该房屋三楼居住。后被告人李某甲因对汤某乙得到**路**号的房屋有意见及汤某乙以儿子结婚需装修为由要其搬离该房屋等家庭矛盾而心存不满,起意放火烧房子进行报复。2019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将旧衣物分别堆放在武冈市**路**号房屋2至5楼楼梯平台等处,浇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将衣物点燃后,服食了“美国二号”老鼠药自杀。附近群众胡某某发现汤某乙家房子起火后报了火警,因火势较大,汤某乙无法施救与家人在房间等待救援,并将钥匙扔到楼下,附近群众将其家里大门打开后一起参与救火,火势最终被消防队扑灭。火情致使房屋2至5楼的木门、腻子墙面、书柜等物品被毁坏。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毁坏的物品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610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2月3日,李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汤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财产损失赔偿谅解协议、武冈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汤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某、霍某某、汤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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