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人,现住本村**区**号,务农。2015年11月18日因打架斗殴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去其弟弟被害人李某乙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村的家中,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李某乙家中地上的布条点燃,导致李某乙家中起火。大火将李某乙家中北房东侧卧室内隔断、床、沙发、被子、衣物、窗帘、顶棚等烧毁,墙皮烧掉;将北房中间客厅电视、一套春秋椅、两个柜子、收藏的酒熏黑;将北房西侧卧室床、衣柜等物品熏黑。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损毁的财物总价值为5213元。现被害人李某乙已谅解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河东派出所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他人家中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区**号,联系电话:1507581****;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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