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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放火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村****号,务农。2015年11月18日因打架斗殴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去其弟弟被害人李某乙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村的家中,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李某乙家中地上的布条点燃,导致李某乙家中起火。大火将李某乙家中北房东侧卧室内隔断、床、沙发、被子、衣物、窗帘、顶棚等烧毁,墙皮烧掉;将北房中间客厅电视、一套春秋椅、两个柜子、收藏的酒熏黑;将北房西侧卧室床、衣柜等物品熏黑。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损毁的财物总价值为5213元。现被害人李某乙已谅解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河东派出所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他人家中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区**号,联系电话:1507581****;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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