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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成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2019年9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12月24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董某某涉嫌盗窃、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上述案件拆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甲受雇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四合村米厂、胖头泡鱼池,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收购原油,李某甲负责检斤称重、将销赃车辆带至胖头泡鱼池附近的用于存放原油的地罐、在向辽宁省、吉林省拉运原油时遛道等。李某甲与上述人员分别于2019年2月3日、4日、7日、9日、10日,五次收购董某某等人盗窃的原油共计28.975吨(价值人民币67,320.51元);分别于2019年3月16日、18日、22日、27日,四次向吉林省、辽宁省拉运原油72.38吨(价值人民币215,666.17元)。上述原油均被拉运至吉林省、辽宁省销赃。李某甲共收到王某某支付的工资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综上,李某甲参与收购、拉运原油共计101.355吨(价值人民币282,986.6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甲处扣押三菱猎豹吉普车一辆、手机二部。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号车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值计算说明、丢失报告、抽油机井综合记录、回收污油票等;

1.​ 被告人李某甲、同案被告人董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玉峰

王鹏帆

阚丽媛

杨  洁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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