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组织、领导传销案主犯孙某某的情妇,两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在孙某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传销犯罪所得钱财一部分经孙某某银行账户转入被告人李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甲用这笔钱购买保险、理财、消费等达到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3.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购买的保险、理财、消费的钱款系孙某某传销犯罪所得并将其掩饰、隐匿。被告人李某甲退还涉案资金146.03万元,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历史成交情况表、银行转账情况表、银行交易流水、**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等;
2.证人李某乙、孙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孙某某账户中钱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转移资金、进行理财、消费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诺琼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涉案款物146.03万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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