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86********,壮族,本科文化,广西平果**一级科员,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号,住平果市**镇**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平果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平果市**镇人民政府财务会计职务之便利,擅自将**镇的公款1576481.58元人民币用于个人网购、游戏充值及归还个人信用卡所欠债务等。案发后该涉案的赃款尚未退回。至2020年7月23日,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代李某甲退还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干部基本情况表、工资卡表等任职材料、李某甲手写忏悔录及挪用公款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记账凭证、扣押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邓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进行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秋琴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代李某甲退还的12000元人民币现暂存于平果市监察委员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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