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南宫市水务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路西侧西排**号。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因沉迷网络赌博,将个人存款及大量借款全部输掉。为继续参与网络赌博,李某甲利用担任南宫市水务局**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盗用水务局账户相关U盾的手段挪用公款。经查,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手段将南宫市水务局中国银行“零余额账户”资金1,408,500元、南宫市用水者协会农行账户资金610,300元、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资金17,200,000元,合计19,218,800元,转至李某甲尾号8914的建行卡中,将其中绝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
2018年11月30日晚,因挪用公款的事情败露,李某甲携款潜逃,潜逃前其尾号8914的建行卡余额为91,104.99元,次日,李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南宫市用水者协会的网银U盾,从用水者协会账户中分两笔将714,000元转入其尾号8914的建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禄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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