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3********,汉族,专科文化,系永州市**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起,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6月20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9年5月以来多次冒充衡山县副县长、衡阳市电力局党组书记等身份实施招摇撞骗,共计诈骗金额为1728
00元。
1、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珍爱网上谎称自己为单身男性,并冒充衡山县副县长、衡阳市电力局党组书记等身份与单身妇女交往。其在与被害人邓某某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购买了衡阳市石鼓区**楼盘别墅,便于以后二人居住,并以购买别墅时向他人借钱需偿还为由,从被害人邓某某处骗取钱财7万余元,该7万元现已还清,取得了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
2、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珍爱网上谎称自己为单身男性,冒充衡山县副县长、衡阳市电力局党组书记等身份与单身妇女交往。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同时利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并自愿与其在一起。2019年9月14日,以撞死一条狗需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600元;2019年9月24日,谎称其所承包工地无钱发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5万元,其在收到黄某某5万元后,担心与邓某某之间关系破裂,当即将这笔钱通过支付宝转账4.9万元还给邓某某;2019年12月5日,以车子坏了需要拖车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3200元;2019年12月17日,谎称自己父亲病重在祁东县医院住院急需用钱,并在祁东县人民医院内与黄某某视频,使黄某某相信其谎言,骗取黄某某6000元;2019年12月19日,同样以其父亲重病住院,无钱交医药费为由骗取黄某某3000元;其通过各种理由,从黄某某处先后骗取钱财共62800元。现其家属刘某甲代其退还从黄某某处骗取的钱财,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3、被告人李某甲冒充衡阳市电力局党组书记、衡山县挂职副县长职务,于2019年10月份以能够帮忙为被害人李某乙在衡南县基础农田建设工程中中标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钱财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72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益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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