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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招摇撞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小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冒充沅江市公安局警察骗色骗财,具体事实如下:1.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李某甲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与受害人李某乙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并骗取李某乙6000元现金及价值1960元的五粮液白酒一对;2.自2014年开始至今,李某甲冒充沅江市公安局警察昌某某与伍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向其借款;3.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李某甲冒充沅江市公安局警察昌某某与雷某某交往发生性关系并同居至今;4.2017年7月份,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骗取他人尊重,李某甲冒充沅江市公安局警察昌某某与程某某成为朋友;5.2020年4月份,李某甲冒充沅江市公安局警察昌某某与陈某甲成为朋友;6.2018年至2020年5月,李某甲冒充沅江市公安局警察昌某某与邱某某来往,因邱某某外甥涉嫌抢劫被益阳市公安局抓获,李某甲以帮邱某某外甥获得从轻判决为由,骗取邱某某2万元整;7.从2015年至2020年,李某甲冒充沅江市公安局警察昌某某与刘某某交往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向刘某某借款未还;8.2020年2月份开始至案发,李某甲冒充沅江市公安局昌某某与周某某交往发生性关系,并向周某某借款未还。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昌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有被害人李某乙、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4.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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