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沅江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决定自2018年9月22日、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妻子钟某某与胡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以(2016)湘09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甲、钟某某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794400元及利息等费用。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形式向李某甲、钟某某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形式送达了(2017)湘0903执4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甲长期居住在外地逃避执行,且其在广东省有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的记录。2017年11月24日,赫山区法院执行法官得知被告人李某甲从广东回到沅江市阳罗洲镇跃进村,执行法官张某某、司法警察姚某某、李某乙等人遂前往阳罗洲镇,并由公安民警协助行动,在法院执行人员找到李某甲后,表明了身份,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前往派出所协调处理,但被告人李某甲极不配合,辱骂执行人员,其亲友围堵干警,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瑶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光盘2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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