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巨某某**局职工,住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1日,巨某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某借款73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2016年1月5日石某向巨某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1日,巨某某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某甲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8月1日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6日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被告人李某甲罚款500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仍拒不执行,且拒不申报财产。
案发后,于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协议书,由李某甲自2018年10月起每月向石某还款人民币4000元,石某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执行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李某乙、樊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芝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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