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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8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6********,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李某乙等人立线杆,在立线杆的过程中因保杆锁链断裂、线杆歪倒将李某乙左足砸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12年10月2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平民一初字第23**号判决书:李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李某乙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6380.8元。2013年5月28日,李某乙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向李某甲送达执行传票和执行通知,并说明了逾期仍不履行的后果。李某甲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20日,李某乙与青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平民一初字第2356号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青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5月8日,平度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青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2013)平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寿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预审卷宗二册,检察散页四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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