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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曾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次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莆民再终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甲应向李某乙返还合伙投入款人民币100383元、垫付支出款78106.1元、应得盈利421691元及各自相应利息。该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至案发前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被告人李某甲应履行的总债务为人民币1879821.11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李某甲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李某乙申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未如实报告并自行变卖、处置财产,于2016年9月20日将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号*号楼*梯****、****室的房产(涉税评估总价格为740070元)过户给案外人许某某,用以偿还其欠许某某的非经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72号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宇翔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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