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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9********,江西高安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镇**工业园,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控股100%)。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20年3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向陈某某借款168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用于自己公司经营,承诺月息1分,两年后还钱。2017年左右,陈某某要求李某甲还钱,李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12月4日,李某甲将其100%控股的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年利润80万元左右,另部分厂房租金每年2万元)法定代表人身份由其本人变更为其子李某乙。

因李某甲欠款不还,陈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将李某甲诉至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决李某甲归还欠款及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该判决生效后,李某甲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9年6月21日,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27日,法院责令李某甲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李某甲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财产情况。2019年10月21日,法院对李某甲作出罚款50000元的罚款决定后,李某甲仍拒不执行,随后法院将此案移送高安市公安局处理。2020年3月9日,李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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