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抢夺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乡**村**村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2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7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刑)由李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崇阳县天城镇伺机作案,行驶至天城镇北门移动公司门前的马路上,见行人汪某某颈上戴有黄金项链,李某甲驾驶摩托车靠近汪某某,李某乙伸手从后面抢夺汪某某的黄金项链,将汪某某的黄金项链扯断一大截抓在手中,另一小截掉在地上,二人飞车逃跑,后被群众及时追赶,将摩托车逼倒,李某乙被抓获,赃物被追回已返还汪某某,另一小截黄金项链被旁人捡到亦返还汪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趁乱骑摩托车逃跑。经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一大截黄金项链(含吊牌)重68.92克,价值人民币2233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的黄金项链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