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28日12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与死者王某某及另外二人(在逃)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大新百货附近,以租车去沙井为由,上了被害人吴某某(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三年)驾驶的粤B7X****车,吴某某驾车将李某甲、王某某等四人送到宝安区**街道电子城后一偏僻小路上,李某甲、王某某等四人就在车内对吴某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吴某某之伤为轻微伤)并抢走吴某某随身携带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40元),王某某等四人抢劫得手后逃窜并企图上司机陈某某驾驶的粤BH****车,吴某某持刀赶上,王某某等四人弃车分头逃窜,吴某某就驾驶司机陈某某的粤BH****车一直追赶王某某元直至**街道**旅馆附近的一条小巷,在该小巷里,吴某某追上企图翻越栅栏逃跑的王某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吴某某用刀朝王某某的左上臂猛刺,王某某被刺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量刑建议书。
3.涉案款物未追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