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通化街**组,暂住顺昌县双溪中山**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顺昌县双溪城北路****小区**幢**王某某家门口,见王某某打开房门后蹲在门口整理物品,趁机溜进室内,用衣橱旁桌子上的一把剪刀撬开卧室衣橱内一上锁抽屉,并将抽屉内一装有1.8万元现金的土黄色包盗出。李某甲欲逃离现场时发现王某某转身进门,遂将土黄色包放在床铺上躲进卫生间,后被王某某发现。李某甲逃离前从床铺上的包内取得一捆共计1000元的10元面额现金,欲逃离时被王某某抓住手臂,李某甲将王某某推开后逃离现场。
次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退出违法所得550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部分返还被害人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蕾雪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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