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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8〕1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双江口镇******号,因涉嫌抢劫罪, 2018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8日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21日转呈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系分别租住在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小区**栋**缝**楼和**楼的住户。2018年农历春节前,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将钥匙忘插在门上之际,偷配了一片入户门钥匙并藏匿于自己家中。2018年 1月13日凌晨、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两次利用其偷配的钥匙,待被害人李某乙睡着后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分别盗得现金1400元及3100元后逃离现场。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又意图实施盗窃,但因被害人李某乙吸取了之前两次被盗教训后,养成反锁房门和检查房屋的习惯,导致被告人李某甲用以往的手段无法得手。2018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用其偷配的钥匙,趁被害人李某乙外出之机,潜入其家中,并藏匿在其中一房间衣柜中,准备进行盗窃。几分钟后,被害人李某乙回到自己家中检查房屋时,在该房间衣柜内发现藏匿其中的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被害人李某乙打死,并抢走李某乙身上2600元现金,后又将其尸体拖入房间卫生间内,意图对尸体进行肢解,最终因害怕而放弃,清理现场后逃离。

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400元、上衣、裤子、菜刀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天网视频截图、锤子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戴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财物抢走,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平

检察员:姜秦秦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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