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6********,贵州省息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息烽县**镇**村**。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疫情期间找不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于2020年2月3日21时许,在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林百欣中学前面的人行天桥时,见被害人李某丙叶独自在天桥上行走,便持一把刀状物拦截被害人李某丙并对其进行威胁,后抢走被害人李某丙叶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225元。
同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津派出所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星悦住宿506房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李某甲作案时所穿上衣外套一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电子笔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状物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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