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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4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06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以“王某某”的名字在佛山市**镇**广场**公寓**楼**房开房并通过拨打“黄色小卡片”的联系方式要求提供性服务。当天2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乙接单后到达上述地点,李某甲下楼接其进入上述房间,后李某甲以被害人李某乙服务不到位为由不让其离开,并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李某乙说出手机及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期间二人发生争执,李某甲用刀划伤李某乙的肩部、手部。后李某甲抢走李某乙手机及钱包,通过扫码、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转走李某乙微信以及支付宝合计人民币42880.66元。经鉴定,李某乙被抢的一台oppoA5手机价值1163元;经鉴定,李某乙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手指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0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官窑派出所;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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