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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现住陕西省**县**镇**村**号。2007年1月1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7月5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彩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6日在兴平市金城路航空广场体育馆北侧被抓获。2020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9月9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来到**市某某广场西侧篮球场附近,发现一辆自行车的车筐里有一部黑色手机,遂持刀上前准备盗走该手机,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周围群众发现,李某甲便将手机扔回车筐后逃跑。李某乙、李功礼等人在后面追赶,李某甲为了脱身,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追赶的李某乙等人挥舞,后李某甲转身继续逃跑,逃至人行道附近被李某乙等人追上压倒在地,在制服李某甲的过程中,李某甲用刀将李某乙的左手掌划伤,同时将自己的左臂划伤,后众人将其制服夺取折叠刀并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伤情系轻微伤,被盗黑色华为手机价值2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并在抓捕过程中致使他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锋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咸阳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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