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现住**区**北区**栋**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患严重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恶势力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21日、自2019年2月2日至3月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三次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另案处理)自2017年1月开始合伙经营“宿州名车汇”进行二手抵押车生意,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李某甲、黄某某将二手抵押车的相关信息发给冯某某(另案处理),并承诺冯某某如果将这些车辆“拖回”则以一定的价格收购。后冯某某便纠集罗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这些车辆进行跟踪定位,以盗窃或者抢劫等手段将车辆“拖回”,李某甲、黄某某收购后予以转售,从中赚取差价。
一、抢劫罪
2018年1月8日,涟源市**镇**村村民刘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处以17.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抵押宝马***轿车(车牌号苏D*****)。后冯某某联系李某甲欲将该车“拖回”,李某甲经与黄某某商量后,承诺冯某某可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并由李某甲将该车的行驶证、违章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冯某某。冯某某便纠集罗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通过跟踪定位,于同年3月6日在刘某某家门口采取暴力手段将该车抢走,并在安徽省徐州市交给李某甲、黄某某,后李某甲、黄某某以13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售。经涟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宝马520轿车价值23.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张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冯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盗窃罪
1、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由李某甲将宝马G****车的行驶证、抵押合同等信息发给冯某某,并承诺如冯某某将该车“拖回来”则予以收购。随后,冯某某与罗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等人商定“拖车”费用为4万元(开锁费用另算),并于同年3月13日晚通过跟踪定位,在湖南省衡阳市一宾馆停车场通过请人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丙所持有的该车盗走,黄某某和李某甲支付了1.5万元开锁费。后黄某某和李某甲认为如再支付罗某某等人4万元“拖车费”则成本太高,便在邳州找“勇哥”等人冒充原车主将该车抢回,支付了16000元费用。后李某甲、黄某某以10.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售。经涟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宝马GT535轿车价值25.8万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与黄某某商量后,将凯迪拉克小车(车牌号浙G*****)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冯某某,要冯某某联系人“拖车”。后冯某某联系一些河南人,由他们在河南省新乡市将该车“拖走”,并在安徽省宿州市交车,李某甲、黄某某支付了3.5万元费用。后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李某甲处将该车查获。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凯迪拉克轿车价值14.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涉案车辆入场交接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丙、李某戊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张某某、陈大森等人的证言;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 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冯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盗窃犯罪中均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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