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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盗窃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村段**沟**号。1994年10月24日犯盗窃罪被本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盗窃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盗窃罪,经隆化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潜入被害人家实施盗窃, 被害人自述红色女士包内500余元现金丢失,被告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但辩解称未盗窃到现金;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潜入李某乙家实施盗窃,被害人自述10500元现金被盗,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并未盗窃到钱;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潜入被害人白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害人自述家中700元现金丢失,被告人李某甲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潜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害人自述家中800元现金丢失;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潜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自述家中煤气灶、窗帘等物品丢失,价值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对此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潜入姜某某过实施盗窃,被害人自述家中500元钱丢失;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入关某某家狗场内将4只德国牧羊犬偷走,被害人自述被盗4只狗价值四万余元;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窜至河洛营村趁被害人董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熟睡之机对被害人家实施盗窃;被害人董某某自述车内5300元现金丢失;被害人王某甲自述超市内4000余元及40余条香烟丢失;被害人陈某某自述家中16000元现金丢失;被害人王某乙称被告人潜入家中就被发现了,家中无财物丢失;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潜入被害人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被发现逃离现场;然后趁被害人李某丙家熟睡之机潜入李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存有大量有价值物品但家中有多人后离开现场;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家中准备好绳子、胶带等物品欲到李某丙家实施盗窃, 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潜入李某丙家中先用绳子将李某丙夫妇卧室门捆绑住,后潜入李某丙之女李某丁卧室内欲将李某丁捆绑住后实施盗窃,潜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李某丁惊醒,被告人李某甲欲达到获取财物目的对李某丁实施捆绑,被害人李某丁极力反抗,被告人李某甲惧怕惊醒李某丁父母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人对部分犯罪能够认罪认罚,应对该部分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车辆一辆及现金、项链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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