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街。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的丰田轿车借给他人使用时,与被害人卫某某的父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双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矛盾。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镇**道口**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卫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窗砸坏,将车内三箱面膜丢弃,还将车内驾驶证、行驶证、学生档案、银行卡、手表、手串、行车记录仪、充电宝等物品盗走。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镇**道口新城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卫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玻璃砸坏,将车牌撬别丢弃。为掩饰真实目的,被告人李某甲将与卫某某相邻停放的被害人杨某某车辆车牌也撬别丢弃。其中,行车记录仪价值310元、手机充电宝36元、面膜价值8910元,车辆损失修复价格477元。
(二)抢劫罪
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持撬棍、戴头套、防毒面罩到**镇**村被害人卫某某经营的**日化店,撬别开商店窗户进入店内,意图窃取被害人卫某某母亲的住院病历和卫某某违规报销新农合的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拿走手机一部,为掩饰真实目的,还将电脑硬盘拆掉、收银台硬币两袋拿走,后被在楼上睡觉的卫某某发现,李某甲持撬棍殴打卫某某,后被卫某某控制。其中,手机价值304元、硬盘价值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徐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卫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查、搜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至五千元;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丽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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