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所长,安岳县**镇人大代表,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岳县**镇**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月31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资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并报告安岳县**镇人大主席团;于2019年2月15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资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报告安岳县**镇人大主席团;2019年4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安岳县公安局发现“柠都交流微信群”内有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组织赌博的线索,于4月25日以“4.25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于4月26日晚在成都市武侯区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抓获并带至安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审讯。4月27日上午,时任安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分管刑侦的副所长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该案侦查工作。滕某某在审讯刘某甲和查看涉案的三部手机后发现唐某某、刘某乙有共同组织开设赌场的嫌疑,并将该情况向李某甲汇报。当天上午,吴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获悉刘某甲被抓的情况后赶到**派出所,三人到李某甲办公室请托李某甲关照刘某甲和不追究该案其他涉案人员唐某某、刘某乙的刑事责任,后吴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共同商议决定给李某甲送10万元。当日下午,张某某与李某甲联系后将10万元现金放入李某甲的讴歌牌轿车后备箱内,李某甲将其中9万元存入其妻子刘某丙在安岳县农业银行的账户,另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8年4月30日,李某甲、滕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接受吴某某、张某某的宴请接待,住宿、吃饭、唱歌消费2万余元。期间,吴某某、张某某请托李某甲、滕某某关照刘某甲案件,不追究开设赌场案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李某甲、滕某某表态答应。5月1日之后的一天,张某某将吴某某编辑的短信发给李某甲,感谢李某甲没有处理唐某某和刘某乙。
2018年5月16日,李某甲、滕某某在安岳县公安局组织的“4.25开设赌场案”专案组会议上未如实向参会人员汇报该案还有其他人涉案的真实情况。后李某甲、滕某某未对涉嫌开设赌场的唐某某、刘某乙等人进行侦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于2018年5月23日仅将刘某乙作为赌客身份进行询问,致使本案案发前唐某某、刘某乙等人未受到刑事追究。
2018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吴某某、张某某、陈某甲为让刘某甲得到从轻处罚,便到李某甲办公室和李某甲商议帮助刘某甲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滕某某在场。随后陈某甲、吴某某从刘某丁处得知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李某乙通过刘某甲的辩护律师陈某乙(另案处理)将此线索非法传递给羁押在安岳县看守所的刘某甲。2018年6月15日左右,刘某甲检举刘某丁非法持有枪支,线索流转至**派出所。2018年6月25日左右,李某甲安排授意滕某某对刘某甲检举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刘某丁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李某甲、滕某某明知刘某甲检举线索来源不合法,仍然出具虚假立功文书材料,致使刘某甲被错误认定立功情节从轻处罚于2018年10月17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另查明,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9日从李某甲处扣押华为手机1部,于2019年3月5日从安岳县公安局调取“4.25开设赌场案”涉案苹果手机3部。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唐某某、刘某乙、李某乙、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拘逮捕文书、主体身份、刘某甲开设赌场案证据卷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刘某戊、陈某丙、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10万元,伙同滕某某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伙同滕某某等人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传递、伪造虚假立功情节,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施润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4卷、同步录音录像和手机电子数据光盘21份、华为手机1部、苹果手机3部;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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