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明某某**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明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赌博,于2019年6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路过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卞庄村均张队汪某甲家,其借故使汪某甲开门,又跟着进到卧室搂亲汪某甲,并欲强行与汪发生性关系,汪反抗推开李某甲,此时汪某甲接到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打来的电话,说要来借电动车,汪某甲劝李某甲离开,李某甲仍继续强行搂亲汪某甲,被汪某甲反抗推开,李某甲怕被其父亲发现,遂逃离现场。后汪某甲报警。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本市双拥碑停车场驾驶皖M5****轿车,在倒车时与本市居民邢某某驾驶的皖M6****轿车发生刮擦,两人发生争吵。后邢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李某甲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81.5mg/100ml,后李某甲被民警带至本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
3.证人汪某乙、汪某丙、李某乙、尹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安徽省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明某某公安局提取、检查、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未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飞虎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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