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美街西红门公交场站外,持刀胁迫被害人王某某,并以强行亲吻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当场报警,李某甲于当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2.证人杨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 鉴定书;7.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定云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74319****,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754374****;
2.案卷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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