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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强制猥亵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 2020年4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闲逛时,见被害人林某某长相漂亮即心生歹念,遂跟踪其到**街**巷**号,趁被害人林某某打开楼下防盗门之际尾随进入并与林某某一同乘坐电梯。当被害人林某某到达6楼准备离开电梯时,被告人李某甲即将其强行拉回电梯内,用左手捂住林某某的嘴防止其喊叫,右手则按下电梯关门键。待电梯门关闭后,被告人李某甲用右手伸进被害人林某某裙子里,隔着内裤抚摸其下体,左手则隔着衣服抚摸林某某的右胸部。当电梯到达9楼电梯门打开时,被害人林某某挣脱后逃离电梯,被告人李某甲随即追至8楼跟9楼之间的楼梯平台,将林某某抱住按倒在地强吻其嘴巴。被害人林某某用力挣脱并大声呼救,被告人李某甲又用手掐住林某某的颈部不让其呼喊。后在被害人林某某称要添加被告人李某甲的微信后,被告人李某甲才罢手,添加微信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6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楼下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辨认;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辨认材料;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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