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炉**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遇到喝酒后的李某乙,以吸毒能解酒、使人舒服为由引诱未有吸毒意愿和吸毒史的李某乙吸食毒品,后在临泉县**镇**行政村**村“某某”的旧房子里,李某甲先吸食了毒品冰毒,在李某甲的引诱下,李某乙也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5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炉**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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