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绰号“小连”,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赌博人员李某乙(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提出去李某甲家里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答应。当天下午,李某乙、符某某等十余名赌博人员(均已行政处罚)聚集到宁都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家里,以“押三名”的方式进行赌博,由李某乙做3000元的庄,散场时李某乙支付了600元场地费给被告人李某甲。5月24日下午,上述赌博人员继续聚集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以“押三名”的方式进行赌博,散场时被告人李某甲从坐庄的赌博人员手里收取了500元钱的场地费。当日晚上,因参赌人员说在被告人李某甲家里赌博太热,被告人李某甲就将赌博人员带至其哥哥李某丙家里赌博,散场时坐庄的赌博人员支付了800元场地费给李某丙。5月25日下午,赌博人员又聚集在李某丙家中赌博,为防止被抓,被告人李某甲安排了同村的李某丁到路口放哨。当日下午,宁都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在赌博现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对其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李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渭荣
检察官助理:叶欣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