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钦州市钦南区**巷**号**楼提供2张麻将桌及筹码给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6月1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72****;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517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账本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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